網路霸凌及人身威脅案 - 房東惡意評論及冒用他人身分

我的母親於今日發現自家開設的店家於google 地圖上遭受陳宏銘一人分飾多角惡意評論(分飾角色為我的母親以及父親 自問自答),於FaceBook上更有他冒用他人姓名設立帳號(帳號名為:胡哲銘,實際姓名為:陳宏銘),陳為店家隔壁之房東,之前已有多次騷擾行為,以致家人心生畏懼。陳本人職業為電腦資訊業,自稱網路霸凌使者。遭冒用人胡哲銘則為我母親之高中同學,FB內文所寫之計程車號為胡本人所有。FB以及google map遭撰寫之文章,皆為我母親以及我家人朋友的個資,包括手術紀錄、工作室地址、行動電話等。若在其發之貼文、評論下進行留言,便會遭受肉搜,目前對我與我家人都造成實質上的心理威嚇。其餘FB文章更提及近日殺人犯張介宗之文字。發生此情況,該如何應對?若當事人我母親採取法律行動之同時,該陳男隨即發起不理性之張介宗之模仿犯行為,又應如何處置?是否有警察或有其他能夠提供立即支援的資源嗎?現在主要聚焦於若採取法律行動後,陳男的反應行為,當事人認為,若提起法律行動,則應收起店家,因畏懼陳男的過激反應,及漫長的訴訟程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母親遭陳姓男子(下稱行為人)實施下列侵害行為:

  1. 於Google地圖分飾多角進行惡意評論
  2. 在Facebook冒用胡姓人士名義發布不實言論
  3. 散布當事人母親及家人個人資料(含手術紀錄、地址、電話)
  4. 以殺人案件相關文字進行恐嚇
  5. 對網路留言者進行人肉搜索
  6. 實施多次實體騷擾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行為人於網路上散布不實言論,應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為人以殺人案相關文字進行威脅,應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行為人之公然侮辱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行為人未經同意散布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保護措施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保存所有網路貼文、評論截圖等證據
  • 聲請保護令
  • 安裝監視器進行蒐證
  1. 法律行動建議
  • 就刑事部分提出告訴
  • 就民事部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向社政單位尋求協助
  1. 其他配套措施
  • 加強營業場所安全設施
  •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與被冒用之胡姓人士聯繫,請其作證

肆、結論

考量行為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不應因恐懼而放棄法律行動,應積極採取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並與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以確保人身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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