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房東帶看房與租客隱私權衝突

我的房東要賣房子,然後希望我們給個方便讓房仲可以去看房子,時間可以配合我們。 但因為我和我的室友工作比較忙,回到家也想好好休息,卻因為房東現在要賣房子希望我們可以協助他,我覺得這樣已經影響到我們的生活了,會這麼排斥原因是隱私另一部份是房東之前也有類似把我們當工具人使喚的方式請我們幫他跟維修工聯繫和監工,這都沒有提前跟我們確認時間是否可配合。 另外我有先查資料是說法律上我們也有理由可以不給他看(但實務上不可能踩這麼硬),所以目前我和我的室友希望可以跟房東協調看看,條件如下 1.每個月租金減租 2.配合我們的時間約定帶看,原則上一週一次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房東欲出售房屋,要求承租人配合房仲看屋
  • 承租人因工作忙碌及隱私考量,希望限制看屋次數並要求減租作為配合條件
  • 過往房東曾有要求承租人協助維修監工等額外要求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之權益保障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應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不應過度干擾承租人之居住安寧。

二、房屋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之租賃權益應受到法律保障,即使房屋所有權移轉,租賃契約仍然有效。

三、房東之修繕權利

依民法第429條第2項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然而,帶看房屋並非屬於必要之保存行為,承租人應有權合理限制看屋次數及時間。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雙方協商訂立書面協議:

    • 明確約定每週看屋次數上限為一次
    • 訂定固定看屋時段,需提前通知並徵得承租人同意
    • 明定減租金額作為配合看屋之補償
  2. 協議內容應包含:

    • 具體看屋時間限制
    • 提前通知期限
    • 減租金額及期間
    • 違反約定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承租人之居住權益,建議:

  1. 承租人可依民法第423條主張居住使用權,要求房東合理限制看屋次數及時間
  2. 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協議,明確約定看屋規則及補償方式
  3. 若房東不願協商或違反協議,承租人得拒絕不合理之看屋要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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