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台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關於甲收受賄賂及洩密行為,建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論處。
考量丙可能涉及共同正犯,建議依相關法條論處,但得斟酌其非公務員身分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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