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洩漏招標資訊收賄案

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台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為市政府負責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
  2. A廠商負責人乙為得標,提供甲性招待及新台幣30萬元賄賂
  3. 甲透過女友丙代為收受賄賂並交付機密資料
  4. 涉案標的包含: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其他廠商競價企劃內容

貳、法律分析

一、甲男部分

  1.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甲身為公務員,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收受性招待及金錢賄賂屬不正利益
  • 洩漏底價等資訊明顯違背職務
  • 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1.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
  • 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等屬應秘密之文書
  • 應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丙女部分

  1.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 明知甲為公務員而協助收受賄賂
  • 代為交付機密資料
  • 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正犯
  1.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 協助洩漏政府機密資訊
  • 可能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建議:
  • 依貪污治罪條例從重論處
  • 追繳不法所得
  • 建議主動自首以爭取減刑
  1. 對丙建議:
  • 因非公務員身分,建議從輕量刑
  • 建議坦承犯行以利偵查

肆、結論

  1. 關於甲收受賄賂及洩密行為,建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論處。

  2. 考量丙可能涉及共同正犯,建議依相關法條論處,但得斟酌其非公務員身分予以量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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