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推動環保標章制度,乃依據「作業 要點」與「設置要點」設置審議委員會,負責標章申請使用之審議及准駁工作。現因廣納意見,擬將標章准駁權給予某公益法人,得對申請廠商實施不定期抽查與檢驗。 問題 一、環保標章制度之法律依據何在?是否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委託公益團體、其法律性質與法律關係為何? 三、環保標準申請、准駁與使用之法律性質與關係為何?
環保署擬將環保標章之審議及准駁權限委託予公益法人執行,並賦予該法人對申請廠商進行不定期抽查與檢驗之權限。本案涉及環保標章制度之法律依據、委託行為之法律性質及環保標章申請准駁之法律關係等問題。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權限委託及環保標章核發之法律關係,建議環保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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