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持有房產各50%, 主要貸款人為相對人, 雙方已離婚兩年, 而共有房產至離婚後至今均由相對人使用居住, 我造當時因遭相對人家暴而在外租屋, 家暴事件皆有通報紀錄亦有保護令, 當時我造庇護後在外租屋係因考量雙方共同持有即使持有保護令則相對人為屋主之一亦可進出; 相對人現今主張:我造獨自離開、我造持有產權應支付離婚後房貸、有意願共同出售房產但前提要求我造返還代墊房貸後即可委託出售; 我造主張:非自願離開、使用者付費、相對人雖稱我造持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但實質相對人亦有提出目前為相對人繳付貸款及居住在內需先告知才能進出、僅希望出售金額扣除剩餘貸款及相關規費仲介費後均分; 另,相對人離婚至今每月以訊息提醒我造要負擔房貸他無義務幫我造給付,亦相對人曾於第三方在場表示我造若要進入需要相對人同意才能進入、目前為相對人繳付貸款及居住在內需先告知才能進出及每月皆有提醒我灶腳付房貸義務...等言詞; 且相對人一下稱我造持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又一下稱我造若要進入因相對人住在那也是其繳付房貸需要先知會; 請問我造主張勝算為何? 我造有當時核發保護令、在外租屋契約、亦可以請求調閱我造家防中心及警局紀錄、雙方對話紀錄
考量當事人具有下列有利事證: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下列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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