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12

無借據現金借貸糾紛追討

A男向我借十萬,我給他現金,也沒有簽借據 後來我用簡訊要他換錢,他簡訊回覆兩個月後歸還,後來沒還,還避不見面 要如何提出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借出新台幣十萬元予A男,雙方未簽立借據,但有簡訊往來紀錄顯示債務人承諾兩個月後歸還,惟債務人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且避不見面。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消費借貸關係
  •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1. 返還期限
  •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本案雙方透過簡訊約定兩個月後返還,債務人應依約定期限履行返還義務。

二、法律救濟途徑

  1. 督促程序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案應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效力
  •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可作為執行名義。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立即保存所有簡訊往來紀錄
  • 保留現金交付之相關佐證資料
  1. 法律程序建議
  • 建議優先採取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1. 程序較為簡便
    2. 費用較為低廉
    3. 若無異議可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1. 具體執行步驟
  •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提出聲請狀並檢附相關證據
  • 待法院審理及送達支付命令
  • 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聲請確定證明書後進行強制執行

肆、結論

關於本件借款糾紛,考量已有簡訊往來可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建議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以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為優先選擇。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再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性。建議在程序進行前先諮詢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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