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乙已經先將土地交付於甲占有使用,卻遲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為都市計畫用地,確定無法移轉所有權。請問於此情形,乙以甲尚未支付買賣價金為由,請求甲支付價金,有無理由?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惟乙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因土地遭政府徵收,應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之給付(移轉所有權)全部不能。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故甲應免為支付價金之義務。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本案乙既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金。
考量本案土地遭政府徵收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之給付全部不能,依民法第266條規定,甲應免為價金給付之義務。故乙請求甲支付買賣價金,應無理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