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9

土地買賣未辦移轉登記遭徵收之價金爭議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乙已經先將土地交付於甲占有使用,卻遲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為都市計畫用地,確定無法移轉所有權。請問於此情形,乙以甲尚未支付買賣價金為由,請求甲支付價金,有無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占有使用
  2. 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土地遭政府徵收為都市計畫用地,致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
  4. 乙請求甲支付買賣價金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性質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惟乙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給付不能之效果

因土地遭政府徵收,應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之給付(移轉所有權)全部不能。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故甲應免為支付價金之義務。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本案乙既無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金。

參、處理建議

  1. 甲可主張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免為價金給付
  2. 若甲已為部分價金給付,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返還
  3. 建議雙方就徵收補償費之分配進行協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土地遭政府徵收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之給付全部不能,依民法第266條規定,甲應免為價金給付之義務。故乙請求甲支付買賣價金,應無理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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