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物流公司之司機乙駕駛貨車不慎撞死路人丙,致丙之妻丁受有精神損害。嗣後,丁妻與丙乙司機以200萬元達成和解,且和解契約書中載明丁妻仍可向甲公司求償剩餘金額的800萬元。然甲公司卻援引乙丁間的和解契約為抗辯而拒絕給付。試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甲物流公司之司機乙駕駛貨車不慎撞死路人丙,致丙之妻丁受有精神損害。丁與乙達成和解並收受200萬元賠償金,和解契約中明定丁仍可向甲公司求償800萬元。甲公司援引和解契約拒絕給付,本案爭點在於甲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雇主與受僱人連帶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本案中,乙為甲公司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過失致丙死亡,依法應由甲公司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丁與乙達成和解並約定保留對甲公司求償之權利,此種約定應屬有效。
和解契約明確保留對甲公司求償之權利,故丁仍得向甲公司請求賠償剩餘之800萬元。
甲公司援引乙丁間和解契約主張免責,此項抗辯應無理由。
因和解契約已明示保留對甲公司求償之權利,故甲公司不得以該和解契約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
建議丁可依和解契約之約定,向甲公司請求給付800萬元賠償金。
若甲公司仍拒絕給付,丁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給付。
考量本案和解契約明確保留對甲公司求償之權利,建議丁得依約向甲公司請求給付800萬元賠償金,甲公司援引和解契約主張免責之抗辯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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