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高利貸借款,因無力償還而產生利息超過本金的情形,希望能透過分期方式處理債務。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中,高利貸業者所收取之利息應超過法定上限,超過年利率16%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若債權人有將利息違法滾入本金計息之情形,該部分應屬無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當事人可對超過時效之利息主張時效抗辯。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非法高利貸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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