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6

未經同意遭冒用為債務聯絡人

我收到朋友老公的催債簡訊,但我從未同意也完全不知情他們使用我的電話號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朋友配偶的催債簡訊,但從未同意或知情其電話號碼被用於債務催收用途。此行為涉及個人資料的未經授權使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案中使用當事人電話號碼進行催債,應違反上述規定。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情形,包括:

    • 經當事人同意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本案中朋友配偶使用當事人電話號碼應未符合上述任何情形。

二、行政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可對違法行為作出下列處分:

  1. 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2.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 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保存相關簡訊內容作為證據
    • 以書面通知對方停止使用個人資料
    • 要求說明取得電話號碼之來源
  2. 法律救濟

    • 可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得提出告訴
    • 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個人資料
  2. 保存相關證據
  3. 視情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4. 必要時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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