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6

債務人虛偽租約及假借貸脫產案

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侵害乙甚麼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務人甲為規避債權人乙之強制執行,與丙成立假房屋租賃契約,並與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致使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甲與丙、丁之行為應構成詐害債權:
  • 甲明知其積欠乙債務,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丙、丁通謀成立虛偽契約
  • 該等行為造成甲之責任財產減少,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
  • 依民法第87條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1. 乙得採取之法律行動:
  •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乙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得聲請假扣押
  • 依強制執行法第135條規定,執行法院應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

二、強制執行程序

  1. 假扣押之執行:
  • 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
  • 依強制執行法第134條規定,如有價格減少之虞,得聲請拍賣提存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乙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甲進一步處分財產
  • 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應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聲請執行
  1. 長期建議:
  • 對甲提起本案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肆、結論

考量甲之行為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建議乙採取下列措施:

  1. 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2. 提起本案訴訟以確認債權
  3. 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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