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6

債務人虛偽租約及假借貸脫產案

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請問有哪幾種侵權行為類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務人甲為規避債權人乙之強制執行,與丙成立假房屋租賃契約,並與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且交付現金一百萬元,致使債權人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侵權行為類型

  1. 故意侵權行為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甲、丙、丁應知其行為將損害債權人乙之權利,應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2. 共同侵權行為

    •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甲、丙、丁共同實施不法行為,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 甲分別與丙、丁成立虛偽契約,應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4. 詐害債權行為

    •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甲之行為應構成詐害債權。

參、處理建議

  1. 債權人乙可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聲請法院撤銷甲之詐害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
  2. 對甲、丙、丁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連帶賠償。
  3.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債權。

肆、結論

考量甲、丙、丁之行為可能涉及多重侵權行為類型,建議債權人乙:

  1.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詐害行為
  2. 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請求損害賠償
  3. 主張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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