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5

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與效力範圍

承攬人抵押權是什麼?我想了解他的性質、效力、執行、確認、時效及滅失等相關條件,可以詳細解釋給我聽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詢問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效力、執行、確認、時效及滅失等相關條件。

貳、法律分析

一、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

  1. 承攬人抵押權應屬法定抵押權之一種,係為保障承攬人工作報酬債權而設。
  2. 依民法第513條規定,承攬人對於其工作所附加於不動產之價值,於工作完成後應有優先受償權。

二、效力範圍

  1. 標的物範圍
  • 應僅限於承攬人工作所附加於不動產之價值部分
  • 不及於原有不動產本身價值
  1. 優先效力
  • 承攬人就其報酬可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
  • 此優先受償權應以登記為要件

三、執行與確認程序

  1. 登記要件
  • 應於工作完成後6個月內辦理登記
  • 未經登記可能無法對抗第三人
  1. 執行程序
  • 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
  • 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四、時效與消滅事由

  1. 時效規定
  • 應於工作完成後6個月內辦理登記
  • 逾期未登記可能喪失抵押權
  1. 消滅原因
  • 工程款項清償完畢
  • 逾期未辦理登記
  • 抵押權人拋棄權利
  • 標的物滅失

參、處理建議

  1. 承攬人應注意事項:
  • 務必於工作完成後6個月內辦理登記
  • 應保存工程完工相關證明文件
  • 確實記錄工程款項金額
  1. 定作人應注意事項:
  • 依約給付工程款項
  • 注意不動產登記狀態變化
  • 妥善保存付款證明

肆、結論

關於承攬人抵押權之行使,建議:

  1. 承攬人應及時辦理抵押權登記以確保權益
  2. 雙方當事人應保存相關文件以備查證
  3. 如有具體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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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下同)90年9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其所有A地設定存續期間自90年9月22日起至105年9月21日止、最高限額25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200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於97年12月21日清償完畢後,又於98年3月1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乙借款1000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800萬元之債務,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100年7月1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A地所有權。乙於100年9月1日向丙主張其就A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97年12月21日消滅;如未消滅,其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協助解答之提示:請依擔保債權是否得以附件方式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消滅?保證債務是否應包括連帶保證債務在內?之順序論述上面之問題)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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