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4

保證債務範圍認定爭議

保證債務是否應包括連帶保證債務在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探討保證債務之範圍是否應包括連帶保證債務,以及兩者之法律效果差異。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證債務之類型區分

  1. 一般保證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一般保證人應享有先訴抗辯權。

  2. 連帶保證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二、數人保證之效力

依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故數人保證時應推定為連帶保證。

三、連帶保證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法律效果
  2. 簽訂保證契約時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
  3. 連帶保證人應審慎評估承擔責任之風險

肆、結論

考量保證債務可能涉及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不同之法律效果,建議:

  1. 保證債務應包括連帶保證債務,但兩者法律效果有重大差異
  2. 連帶保證人之責任較重,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3.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推定為連帶保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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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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