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保證債務之範圍是否應包括連帶保證債務,以及兩者之法律效果差異。
一般保證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一般保證人應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依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故數人保證時應推定為連帶保證。
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考量保證債務可能涉及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不同之法律效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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