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房屋後,發現賣方積欠一年的大樓管理費未繳納,對於該筆管理費的繳納義務歸屬存有疑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費屬於不動產總費用之一部分,應與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及維修費等一併納入不動產總費用計算。管理費應屬使用建物所產生之經常性費用支出。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費為不動產總成本中應包括之項目之一。此類費用應依實際使用期間計算。
短期處理方案
中長期處理方案
考量本案涉及管理費之給付義務,建議買方可先行支付積欠之管理費以維護居住權益,並保留向賣方求償之權利。同時應注意相關求償期限,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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