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5

購屋糾紛-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爭議

我買一間房子,結果賣方的大樓管理費一年未繳,請問管理費應該是由我繳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購買房屋後,發現賣方積欠一年的大樓管理費未繳納,對於該筆管理費的繳納義務歸屬存有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管理費之性質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費屬於不動產總費用之一部分,應與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及維修費等一併納入不動產總費用計算。管理費應屬使用建物所產生之經常性費用支出。

二、管理費之計算基礎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費為不動產總成本中應包括之項目之一。此類費用應依實際使用期間計算。

三、管理費之歸屬

  1. 原則上,管理費應由實際使用期間之所有權人負擔
  2. 若買賣契約未特別約定,積欠之管理費應由產生該費用期間之所有權人(賣方)負擔
  3. 買方如已代為清償,應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向賣方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向管委會確認積欠管理費之確切金額及明細
    • 檢視買賣契約中關於管理費之約定內容
    • 保留相關繳費單據以便日後求償
  2. 中長期處理方案

    •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返還積欠之管理費
    • 如賣方拒絕返還,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未來交易時應於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管理費之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管理費之給付義務,建議買方可先行支付積欠之管理費以維護居住權益,並保留向賣方求償之權利。同時應注意相關求償期限,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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