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一般侵權行為類型有哪幾種?其各構成要件為何?試申論之。 (二)甲與丙之行為是否侵害乙之何種權利?構成何種侵權行為? (三)嗣後甲向丁請求返還該一百萬元,有無理由?(50分)
本案涉及債務人甲為規避債權人乙的強制執行,與丙成立假房屋租賃契約,並與丁成立假借貸契約以脫產,致使債權人乙無法完全受償的案例。
甲、丙、丁的行為可能涉及:
關於甲與丙之假租賃契約,應屬無效,建議乙採取法律行動主張權利。
關於甲向丁請求返還金錢,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契約應屬無效,惟因涉及脫產故意,建議審慎評估請求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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