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侵害乙何種權利。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中:
債權人乙得採取之法律行動:
注意事項:
考量甲與丙、丁所為之法律行為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建議債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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