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6

債務人虛偽租約及假借貸脫產案

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侵害乙何種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債務人甲所有財產包括:
    • A地一塊及其上B屋一棟
    • 現金新台幣100萬元
  2. 債權人乙欲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
  3. 甲為規避執行所為行為:
    • 與丙成立B屋假房屋租賃契約
    • 與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現金1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

  1. 甲與丙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2. 甲與丁間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3. 上述契約依法應屬無效

二、詐害債權之成立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中:

  1. 甲所為之行為應構成詐害債權:
    • 甲明知其行為有害於乙之債權
    • 丙、丁於受益時亦知悉此情事
  2. 乙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該等法律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債權人乙得採取之法律行動:

    •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聲請法院撤銷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債權
    • 蒐集相關證據,如資金流向、通聯紀錄等
  2. 注意事項:

    • 應注意撤銷權行使之期間限制
    • 需舉證甲、丙、丁間之惡意串通事實
    • 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回收之債權

肆、結論

考量甲與丙、丁所為之法律行為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建議債權人乙:

  1. 儘速聲請法院撤銷該等法律行為
  2.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
  3. 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以確保債權實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