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4

連帶保證人追討債務糾紛

對方目前逃避不還錢,電話不接,訊息也不回應。本身是連帶保證人,他也有另外私下又欠我款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連帶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負有保證責任
  2. 主債務人另有直接向當事人借款之債務
  3. 主債務人目前逃避債務,不接電話且不回覆訊息
  4. 案件涉及保證責任及直接借貸兩種債權債務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證責任部分

  1.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當事人應負保證責任。

  2. 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當事人應代負履行責任。清償後,當事人可對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二、直接借貸關係部分

  1.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主債務人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2.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可考慮行使代位權。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借貸相關文件
    • 留存通訊紀錄及催收證明
    • 整理匯款或付款憑證
  2. 法律程序

    •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 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3. 保全措施

    • 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 防止債務人脫產

肆、結論

  1. 關於保證責任,建議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主張權利,並保留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

  2. 考量主債務人已構成給付遲延,建議依民法第229條規定採取催告程序,以確立遲延責任。

  3. 為避免債權喪失,建議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並注意時效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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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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