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當事人應負保證責任。
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當事人應代負履行責任。清償後,當事人可對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主債務人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可考慮行使代位權。
證據保全
法律程序
保全措施
關於保證責任,建議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主張權利,並保留對主債務人之求償權。
考量主債務人已構成給付遲延,建議依民法第229條規定採取催告程序,以確立遲延責任。
為避免債權喪失,建議及早採取法律行動,並注意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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