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7

汽車多重買賣所有權歸屬爭議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車借給乙,乙卻將該車以 100 萬元出賣給惡意的丙,且雙方約定由乙暫時繼 續使用。之後,乙又將該車以 120 萬元賣給善意且無過失的丁,且亦約定由乙暫時繼續使用。嗣 後,甲將該車以 80 萬元賣給乙,並完成讓與合意。試問:何人對 A 車有所有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車所有權歸屬問題,案情發展如下:

  1. 甲為A車原所有權人,將車借給乙使用
  2. 乙未經授權將車賣給惡意的丙(100萬元),約定乙繼續使用
  3. 乙又將車賣給善意無過失的丁(120萬元),約定乙繼續使用
  4. 最後甲將車賣給乙(80萬元)並完成讓與合意

貳、法律分析

一、乙對丙之處分效力

  1. 乙對丙之處分應屬無權處分
  2. 丙為惡意,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3. 該買賣契約可能構成債權契約,但無法使丙取得物權

二、乙對丁之處分效力

  1. 丁雖為善意無過失買受人
  2. 然因乙未實際交付A車,僅約定繼續使用
  3. 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4. 故丁應未取得A車所有權

三、甲對乙之處分效力

  1. 甲為真正所有權人,有權處分A車
  2. 雙方已完成讓與合意
  3. 乙原本即占有該車,依民法第761條及第947條規定,無須另為交付
  4. 該買賣契約應生物權移轉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丙、丁可依民法第184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2. 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不受前述無權處分影響
  3. 建議各方當事人保留相關交易文件,以便主張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所涉法律關係,A車所有權應歸屬於乙,理由如下:

  1. 丙因惡意而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2. 丁雖善意但因未實際交付而未能取得所有權
  3. 甲乙間買賣契約合法有效,且已完成物權變動要件
  4. 故乙應已合法取得A車所有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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