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7

債務人脫產行為之侵權責任與效力

二、甲之財產總計有A地乙塊及其上之B屋乙棟另有現金新臺幣(下同,略)一百萬元,但甲積欠債權人乙大筆債務,乙準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甲之財產,甲於知悉後,商請好友丙、丁幫忙,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B屋之假房屋租賃契約,另甲為脫產起見將現金一百萬元交付給丁,成立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以致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一般侵權行為類型有哪幾種?其各構成要件為何?試申論之。 (二)甲與丙之行為是否侵害乙之何種權利?構成何種侵權行為? (三)嗣後甲向丁請求返還該一百萬元,有無理由?(50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務人甲為規避債權人乙的強制執行,與丙成立假房屋租賃契約,並與丁成立假借貸契約移轉現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例,致使債權人乙無法完全受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甲與丙通謀虛偽成立假房屋租賃契約:
  • 依民法第87條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 該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 因具有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之情形
  • 造成乙之債權無法完全受償之損害
  1. 甲與丁間之假借貸契約:
  • 依民法第87條規定,該契約應屬無效
  • 實際法律關係應為寄託契約
  • 甲應有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二、甲向丁請求返還金錢之分析

  1. 返還請求權之基礎:
  • 假借貸契約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 丁受領該一百萬元欠缺法律上原因
  • 甲應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1. 返還請求之限制:
  • 考量該行為可能構成詐害債權
  • 債權人乙可能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 返還之金錢可能仍須用於清償對乙之債務

參、處理建議

  1. 對債權人乙:
  • 建議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 對甲丁間財產移轉提起訴訟
  • 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1. 對債務人甲:
  • 應儘速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
  • 避免繼續為脫產行為
  • 誠實面對債務問題

肆、結論

  1. 關於甲與丙之假租賃契約,應構成侵權行為,建議債權人乙得請求損害賠償。

  2. 考量甲與丁間之金錢移轉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建議甲雖得請求返還,但該返還之金錢應優先用於清償對乙之債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