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民事訴訟案件,需要調查原告在台灣銀行帳戶的提領紀錄作為證據,擬透過法院調查程序取得相關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應依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主張。
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本案銀行帳戶提領紀錄非屬此類情形,應聲請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應有提出之義務。銀行帳戶提領紀錄應屬此類文書。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時,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聲請調查證據狀建議記載事項:
具體作法:
程序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銀行帳戶提領紀錄之調查,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並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聲請時應具體指明調查範圍及必要性,以利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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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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