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A公司新臺幣一千萬的服務費」。後來甲與乙在A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甲於是給付A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A公司主張,請求 A公司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A公司與甲間應成立有效之居間契約。
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本案中,A公司已完成媒介義務,使甲乙間成功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應已取得報酬請求權。
就報酬金額而言,依民法第572條規定:「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
考量本案中:
建議A公司得拒絕甲方返還服務費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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