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款我50萬,目前已經本票裁定完成。昨日剛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目前對方無財產只有查到在哪裡工作。 目前和對方聯繫對方一直口頭上說會還錢,目前都沒還。我又擔心去強制執行他的薪水對方會直接離職去做領現金的工作。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案已取得本票裁定,應注意執行時效之遵守。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故應可對債務人薪資進行執行,但執行額度應受限制。
若債務人有規避執行之情形,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可能得對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或明知有害於債權人之有償行為聲請法院撤銷。
建議與債務人協商分期還款計畫:
保全作為:
薪資執行建議:
其他執行方式:
考量本案債務人目前僅有工作收入可供執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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