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女三人,妻早逝,退休後與乙女結識同居,不久重病臥床,由乙廝守病榻照料多年,兩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均以甲之退休金支付,子女未曾聞問,甲死後留下所剩無幾之退休金3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本案乙女雖長期照顧甲,但因非屬法定繼承人,應無繼承權。
甲之子女雖未盡扶養義務,但仍具有法定繼承權。
乙長期照護甲之行為,應可能構成民法第483條之委任關係,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乙支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可能依民法第52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依據勞動契約法第1條規定,乙之照護行為雖非屬正式勞動契約關係,但基於實質照護付出,應可請求合理報酬。
考量乙長期照護之付出,建議透過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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