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民事漏水糾紛,已經過強制調解程序未成立,進入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當事人詢問分案後開庭時程及後續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程序。漏水糾紛通常涉及賠償金額不高,故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法院應寄發開庭通知書,並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1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3-3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開庭前準備:
訴訟中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為簡易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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