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銷售仿冒精品包包糾紛案

當初我在直播賣衣服,有個客人在看我直播(她是店員)然後在她店裡面的一個客人看到,就說請我幫忙找精品包包,有幫他找到他要的包包,但是當時的他也很質疑?這個價錢真的是正品嗎?然後面交時,我請他當場驗貨,沒有問題我再收尾款,他說沒問題,還請我幫他把包包的盒子丟掉,過了三天後才跟我說他去鑒定是假的,跟我說;包包算他5000就好,其他退款。等於是說他要要包也要錢,後續我不同意這個方案,他去告我,然後上了法院,法官認定我不是詐欺罪,畢竟我賣他的價格跟正品價格懸殊很大,讓我們去調解委員會,到了調解委員會,事發到現在快一年了,他叫我一樣賠他總金額,但是當初他如果當場覺得包包有問題,我直接退款也不收尾款,包包我還可以退回去,現在過這麼久了依然要我賠償全額。 請問調解不成功,案件回到法院,我會有罪嗎?還是法官會依然叫我賠償總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透過直播平台銷售精品包包
  2. 買方於面交時已當場驗貨並同意付款,且主動要求丟棄包裝盒
  3. 買方於交易三天後主張包包為仿冒品,要求部分退款並保留商品
  4. 法院已認定不構成詐欺罪,案件轉介調解
  5. 調解過程中買方要求賠償全額,交易迄今已近一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瑕疵擔保責任
  •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然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本案買方已當場驗貨並同意付款,應可認定其已行使審查權利
  1. 買受人權利行使
  •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權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為之,或自物之交付起5年內為之

二、刑事責任

法院已認定不構成詐欺罪,主要考量:

  1. 售價與正品價格差距明顯
  2. 無法證明主觀詐欺故意

參、處理建議

  1. 舉證重點:
  • 保存當時交易相關證據
  • 強調買方當場驗貨同意之事實
  • 提出買方主動要求丟棄包裝盒之證明
  1. 抗辯方向:
  • 主張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方已驗貨並同意付款
  • 強調交易價格與正品價格差距明顯
  • 主張買方延遲近一年才請求全額賠償顯不合理

肆、結論

  1. 關於刑事責任,應不會改變原先不構成詐欺罪之認定。

  2. 考量民事責任部分,建議:

  • 可主張買方已行使審查權利且同意付款
  • 依民法第359條,即使需負擔保責任,基於交易已近一年,解除契約可能顯失公平,買方應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若需賠償,應以合理減價為原則,而非全額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