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其父乙所有價值1億的A屋,在同一天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綜合險,其中對丙公司的保險金額為2000萬(投保事項為火災及地震),丁、戊(兩者投保的事項則僅有火災)公司的保險金額各為 4000萬,某日因強烈地震發生導致火災,A屋因儲存大量爆竹而全毀,經丁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甲僅有跟丙公司說明有存放爆竹之事實,並未向丁公司告知也並未向戊公司告知,又在與丙丁戊三間公司締約隔天,甲竟然又與己公司簽訂保險金額為5000萬的火災保險,且並未與丙丁戊三間公司告知,試問最終甲可以跟丙丁戊己四間公司各自請求多少保險金?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其父乙所有價值1億元之A屋投保火災綜合險:
A屋因地震引發火災全毀,屋內存放大量爆竹
依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甲應向各保險人說明其他保險契約之存在。本案中甲未履行此項義務。
依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甲未通知己公司保險契約予丙丁戊公司,可能構成故意不為通知。
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同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甲未向丁戊己公司告知存放爆竹之重要事實,應構成違反告知義務。
考量本案所涉及之告知義務及複保險通知義務違反情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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