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現任法官,與乙律師為多年至交,兩人在當上甲法官前,也常常一起投資房地產,某日甲因收受乙律師之300萬元合資金額,並放在辦公室裡,遭媒體發現,司法院遂震怒並立刻將甲停職,甲則主張停職應屬於其所屬法院之權限而非司法院之權限(主張1),在停職期間,甲因只能領本俸的一半,不得已開始盡職民間企業的法務,然仍被司法院發函警告,公務員不得盡職,甲因此針對該函提起行政救濟卻最終仍遭最高行判決敗訴確定(確定判決)。 一、甲之主張一有無理由?(40分) 二、甲如果就確定判決聲請違憲審查,應如何撰寫聲請書?
本案當事人甲為現任法官,涉及以下爭議:
關於停職處分權限,司法院具有法定職權,甲之主張應無理由。
考量停職法官從事民間工作可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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