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嗣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時,丙告訴甲說,其只是將B部分作為堆放貨物之用,故於甲丙間即存有一丙不通行A部份至公路之約定條款。之後,乙將該A部分授與丁用益後,將A部分土地出售予戊,甲則將B部分出售予庚,由庚與戊約定不通行A部分後,丙則又將B部分授與己用益。試問:己得否通行現為戊所有但由丁所用益之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倘若前述設例係甲將B部分土地先出售予庚,由庚分別與前述A部分之受讓人乙、戊及其使用收益權人丁約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嗣庚再將B部分之使用權利授與丙,而丙再將B部分之使用收益權授與己,則其法律結果各該當如何?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貳、 甲有A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予乙建築房屋,乙卻將該地再租予丙使用, 丙即於該筆土地上建有B房屋一棟。嗣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以擔保其對丁之債務。清償期屆至,乙未清償,丁遂對地上權進行拍賣。試問:該地上權之拍賣效力是否及於丙所建之B屋?丁得否就乙對丙之租金債權主張優先受償?倘若於前述設例乙先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後再將該地出租與丙使用建屋,其法律結果是否有所不同?又,倘若B屋係由乙建後始租予丙使用,則其法律結果又當如何?其是否因該屋係在乙將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前已建,而乙將該屋租予丙使用係在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之前或之後,或係該屋係乙在將抵押權設定後始建而有所不同?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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