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設定與土地通行權爭議案

壹、 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嗣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時,丙告訴甲說,其只是將B部分作為堆放貨物之用,故於甲丙間即存有一丙不通行A部份至公路之約定條款。之後,乙將該A部分授與丁用益後,將A部分土地出售予戊,甲則將B部分出售予庚,由庚與戊約定不通行A部分後,丙則又將B部分授與己用益。試問:己得否通行現為戊所有但由丁所用益之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倘若前述設例係甲將B部分土地先出售予庚,由庚分別與前述A部分之受讓人乙、戊及其使用收益權人丁約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嗣庚再將B部分之使用權利授與丙,而丙再將B部分之使用收益權授與己,則其法律結果各該當如何?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貳、 甲有A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予乙建築房屋,乙卻將該地再租予丙使用, 丙即於該筆土地上建有B房屋一棟。嗣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以擔保其對丁之債務。清償期屆至,乙未清償,丁遂對地上權進行拍賣。試問:該地上權之拍賣效力是否及於丙所建之B屋?丁得否就乙對丙之租金債權主張優先受償?倘若於前述設例乙先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後再將該地出租與丙使用建屋,其法律結果是否有所不同?又,倘若B屋係由乙建後始租予丙使用,則其法律結果又當如何?其是否因該屋係在乙將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前已建,而乙將該屋租予丙使用係在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之前或之後,或係該屋係乙在將抵押權設定後始建而有所不同?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問題:

  1. 袋地通行權之效力及其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
  2. 地上權設定抵押權後之效力及其與租賃權、建物所有權之關係

貳、法律分析

一、袋地通行權問題

  1. 第一種情形
  •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己為B地之用益權人,應有合理使用收益之權利
  • 甲丙間之不通行約定,依契約相對性原則,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己
  • 己應得依法主張必要通行權
  1. 第二種情形
  • 庚與乙、戊、丁之不通行約定,依民法第425條規定,不當然對後手發生效力
  • 丙、己作為合法用益權人,應可主張必要通行權

二、地上權抵押權問題

  1. 租賃效力
  •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若丙之租賃權發生在抵押權設定前,應可對抗抵押權人
  • 若發生在後,則可能無法對抗
  1. 建物所有權
  • 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地上權人得請求為地上權登記
  • 若B屋為丙所有,其所有權應不因地上權拍賣而當然消滅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通行權問題
  • 建議己應積極主張通行權
  • 必要時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裁定通行方式
  1. 關於地上權抵押問題
  • 建議丙應儘速確認其租賃權之成立時點
  • 必要時與抵押權人協商建物使用方案

肆、結論

  1. 考量己之用益權可能受到影響,建議及早確認通行權之法律關係
  2. 關於地上權抵押權問題,建議依民法第425條規定確認租賃權之效力範圍,並視情況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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