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疏失致繼承買賣案件延宕解約糾紛

我們家人繼承了爸爸的房子,我想買下姊姊的持分,因為姐姐被監護宣告必須要法院同意才可以買賣,所以我們請代書幫我們送件。契約內容是法院同意買賣收2萬,過戶收1.6萬。 結果委託兩個月後不但還沒送件還把我們的文件搞丟,然後沒我們同意下私刻我們的印章送件,最後還被法院退件兩次,出庭的時候還被法官洗臉說我們找的代書文件缺東缺西很不專業。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嗎?之前別的代書說如果沒過給5000,我想如果他同意解除契約給他1萬,但如果他不同意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欲向受監護宣告之姊姊購買繼承房屋持分
  2. 委託代書辦理法院許可及過戶程序,約定法院同意買賣收費2萬元,過戶收費1.6萬元
  3. 代書執行業務有下列缺失:
    • 延遲兩個月未送件
    • 遺失委託文件
    • 未經同意私刻印章
    • 文件準備不完整致法院兩次退件
    • 致委託人於法院受法官指責

貳、法律分析

一、委任契約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案應屬委任契約關係。

二、代書義務違反情形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本案代書應有下列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

  1. 延遲履行義務
  2. 遺失重要文件
  3. 未經授權私刻印章
  4. 文件準備不完備

三、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代書應就其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解除契約處理方式:

    • 以存證信函表明解除契約意思
    • 要求返還所有文件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建議金額1萬元)
  2. 如代書不同意和解:

    •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向地政士公會投訴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代書已有重大違反委任契約義務之情形,建議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關於賠償金額,提出1萬元和解方案應屬合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地上權設定與土地通行權爭議案

壹、 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分割為A、B兩部分,並將緊臨公路之A部分出售予乙,而B部分則與公路無適當之連絡。嗣甲將B部分授與丙使用收益時,丙告訴甲說,其只是將B部分作為堆放貨物之用,故於甲丙間即存有一丙不通行A部份至公路之約定條款。之後,乙將該A部分授與丁用益後,將A部分土地出售予戊,甲則將B部分出售予庚,由庚與戊約定不通行A部分後,丙則又將B部分授與己用益。試問:己得否通行現為戊所有但由丁所用益之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倘若前述設例係甲將B部分土地先出售予庚,由庚分別與前述A部分之受讓人乙、戊及其使用收益權人丁約定不通行A部分土地以通往公路,嗣庚再將B部分之使用權利授與丙,而丙再將B部分之使用收益權授與己,則其法律結果各該當如何?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貳、 甲有A土地一筆,設定地上權予乙建築房屋,乙卻將該地再租予丙使用, 丙即於該筆土地上建有B房屋一棟。嗣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以擔保其對丁之債務。清償期屆至,乙未清償,丁遂對地上權進行拍賣。試問:該地上權之拍賣效力是否及於丙所建之B屋?丁得否就乙對丙之租金債權主張優先受償?倘若於前述設例乙先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後再將該地出租與丙使用建屋,其法律結果是否有所不同?又,倘若B屋係由乙建後始租予丙使用,則其法律結果又當如何?其是否因該屋係在乙將該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前已建,而乙將該屋租予丙使用係在乙將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丁之前或之後,或係該屋係乙在將抵押權設定後始建而有所不同?請試就所有的情狀析述之。

2025-06-17

查看解答

學術倫理爭議-碩士學位撤銷申訴案

申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原「撤銷本人碩士學位」之處分。 二、請求給予本人於一定期限內,就論文引用格式等技術性疏失進行補正之機會。 事實與理由: 學生林怡慧,就貴校 [處分書文號1140011791] 號函所為撤銷本人碩士學位之處分,因該處分在程序上與實體上均有重大瑕疵,且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依法提起申訴,理由詳述如下: 一、原處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已然剝奪申訴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依《行政程序法》及教育法規精神,任何對學生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之處分,皆應踐行程序正義。 然本次處分過程中: 未能知悉具體指控與證據:校方僅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及中護健康學院及結果辦理為由,卻從未提供學倫會之完整會議紀錄、具體指稱之違規段落、審議委員名單及其專業背景,使本人無從針對具體指控進行有效防禦。違反法律與行政透明要求:校方迄今未提供書面處分通知或詳實會議紀錄,本人無從得知學倫會認定本人違反學術倫理的具體事證及法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書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審議程序之公正性存疑:據悉本案源於匿名檢舉,申訴人有合理理由懷疑檢舉可能源於具偏見或惡意之前任指導教授。校方是否有建立利益迴避及防止惡意報復之查證機制?審議過程中如何確保不受不當動機影響?凡此種種,皆攸關程序之公正性,校方應予釐清。對本人所為撤銷學位之處分事實認定欠當、法律適用錯誤,且程序嚴重違法,已侵害本人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2項,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處理學位案件有監督糾正權 二、原處分於實體上違反比例原則,其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 《學位授予法》旨在維護學術尊嚴,然其懲處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審酌個案之主觀意圖與客觀情節。 本質應為「引用疏失」,而非「惡意抄襲」:本人論文《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台灣民眾眼部健康促進意圖》之研究架構、問卷設計、數據分析與核心論證,均為本人在更換指導教授後,親力親為之原創成果。所謂引用不當,實為時間緊迫與學術訓練不足下,所產生之註釋格式疏漏,與蓄意剽竊他人成果以欺瞞之「抄襲」行為,在主觀惡性與客觀情節上有天壤之別。 處分裁量過當,違反比例原則:本人論文所涉僅為引用格式不符慣例之技術性疏失,絕非蓄意抄襲。本人在學術倫理案調查時亦表明願意修改補正,無任何隱瞞不當。但學校卻直接適用最嚴厲的學位撤銷處分,未考量較輕微處理方式,處分明顯失當。《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不得採取超過必要程度之措施。 處分顯然過苛,未符教育本旨:教育之目的在於教化與輔導。對於初犯且無主觀惡意之學術瑕疵,理應給予教育性之補正機會(例如:要求重修學術倫理課程、限期修改論文等)。校方逕以等同「學術死刑」之撤銷學位處分,不僅全盤抹煞學生三年多之努力,更與其違規行為之程度顯不相當,嚴重違背教育目的與比例原則。 三、本人深知學術倫理之重要性,並對論文寫作之疏失坦然面對,願負起應有之補正責任。然此一瑕疵,實未達動搖學位論文核心價值與原創性之程度。懇請申訴評議委員會諸位委員,能鑒察本案之程序瑕疵與實體爭議,本於教育之寬容精神與公平正義原則,賜准所請,撤銷原處分,給予學生一個改過自新、重拾信譽的機會。有鑑於此,懇請貴單位秉持公正,依據上述法律事由對本案進行復查:如在校內復審階段:請貴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調查審議,撤銷學倫會原決議,給予本人補正論文或其他合理處置的機會,以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要求,恢復本人之碩士學位資格。 校方損害學生權益相關

2025-06-18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