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原「撤銷本人碩士學位」之處分。 二、請求給予本人於一定期限內,就論文引用格式等技術性疏失進行補正之機會。 事實與理由: 學生林怡慧,就貴校 [處分書文號1140011791] 號函所為撤銷本人碩士學位之處分,因該處分在程序上與實體上均有重大瑕疵,且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依法提起申訴,理由詳述如下: 一、原處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已然剝奪申訴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依《行政程序法》及教育法規精神,任何對學生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之處分,皆應踐行程序正義。 然本次處分過程中: 未能知悉具體指控與證據:校方僅以「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六點」及中護健康學院及結果辦理為由,卻從未提供學倫會之完整會議紀錄、具體指稱之違規段落、審議委員名單及其專業背景,使本人無從針對具體指控進行有效防禦。違反法律與行政透明要求:校方迄今未提供書面處分通知或詳實會議紀錄,本人無從得知學倫會認定本人違反學術倫理的具體事證及法律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書應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審議程序之公正性存疑:據悉本案源於匿名檢舉,申訴人有合理理由懷疑檢舉可能源於具偏見或惡意之前任指導教授。校方是否有建立利益迴避及防止惡意報復之查證機制?審議過程中如何確保不受不當動機影響?凡此種種,皆攸關程序之公正性,校方應予釐清。對本人所為撤銷學位之處分事實認定欠當、法律適用錯誤,且程序嚴重違法,已侵害本人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2項,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處理學位案件有監督糾正權 二、原處分於實體上違反比例原則,其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 《學位授予法》旨在維護學術尊嚴,然其懲處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審酌個案之主觀意圖與客觀情節。 本質應為「引用疏失」,而非「惡意抄襲」:本人論文《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台灣民眾眼部健康促進意圖》之研究架構、問卷設計、數據分析與核心論證,均為本人在更換指導教授後,親力親為之原創成果。所謂引用不當,實為時間緊迫與學術訓練不足下,所產生之註釋格式疏漏,與蓄意剽竊他人成果以欺瞞之「抄襲」行為,在主觀惡性與客觀情節上有天壤之別。 處分裁量過當,違反比例原則:本人論文所涉僅為引用格式不符慣例之技術性疏失,絕非蓄意抄襲。本人在學術倫理案調查時亦表明願意修改補正,無任何隱瞞不當。但學校卻直接適用最嚴厲的學位撤銷處分,未考量較輕微處理方式,處分明顯失當。《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不得採取超過必要程度之措施。 處分顯然過苛,未符教育本旨:教育之目的在於教化與輔導。對於初犯且無主觀惡意之學術瑕疵,理應給予教育性之補正機會(例如:要求重修學術倫理課程、限期修改論文等)。校方逕以等同「學術死刑」之撤銷學位處分,不僅全盤抹煞學生三年多之努力,更與其違規行為之程度顯不相當,嚴重違背教育目的與比例原則。 三、本人深知學術倫理之重要性,並對論文寫作之疏失坦然面對,願負起應有之補正責任。然此一瑕疵,實未達動搖學位論文核心價值與原創性之程度。懇請申訴評議委員會諸位委員,能鑒察本案之程序瑕疵與實體爭議,本於教育之寬容精神與公平正義原則,賜准所請,撤銷原處分,給予學生一個改過自新、重拾信譽的機會。有鑑於此,懇請貴單位秉持公正,依據上述法律事由對本案進行復查:如在校內復審階段:請貴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重新調查審議,撤銷學倫會原決議,給予本人補正論文或其他合理處置的機會,以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要求,恢復本人之碩士學位資格。 校方損害學生權益相關
申訴人林怡慧因其碩士論文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遭學校撤銷碩士學位。申訴人主張:
考量本案校方之處分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建議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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