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持分買賣之房地合一稅問題

你好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爸爸30年前買的,4年前爸爸過世由我們家4人共同共有繼承。媽媽跟哥哥會放棄繼承把持分給我,姐姐因為她家庭需要用錢所以要用買賣的方式賣給我。 想請問如果我買姊姊的持分,那將來我賣房子會因為這1/4而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嗎? 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的規定是從我們4年前繼承日起算還是我買下持分日起算呢?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母親、哥哥、姊姊四人於4年前因父親死亡共同繼承房屋
  2. 母親與哥哥擬放棄繼承並將持分歸屬當事人
  3. 姊姊擬以買賣方式將其1/4持分出售予當事人
  4. 當事人詢問未來出售房屋時的房地合一稅課徵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於父親死亡時,依法取得不動產之繼承權。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分析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1. 繼承取得部分:
  • 當事人應已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持分
  • 母親與哥哥放棄繼承之持分,應可追溯自父親原始取得時起算持有期間
  1. 買賣取得部分:
  • 姊姊1/4持分之買賣應屬法律行為
  • 持有期間應自買賣登記完成時起算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繼承登記:
  • 應儘速辦理母親與哥哥之繼承權拋棄登記
  • 確實完成繼承登記以利後續處分
  1. 關於持分買賣:
  • 應以書面為之,符合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
  • 完整保存買賣相關文件,以利日後稅務計算
  1. 關於房地合一稅:
  • 繼承取得部分可追溯計算持有期間
  • 買賣取得之1/4持分應自取得日重新起算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不同來源之不動產持分取得,建議:
  • 繼承取得部分:可追溯自父親取得時起算持有期間
  • 買賣取得部分:應自買賣登記完成時起算持有期間
  1. 建議當事人:
  • 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文件
  • 於處分前諮詢專業會計師,以利稅務規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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