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就業保障法規合憲性爭議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以下合稱系爭規定),關於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試問: (1)本件涉及哪些基本權利? (2)請問系爭規定是否合憲? (3)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第 12 條第 3 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 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今有A廠商投標依政府標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該標案執 行期間為 1 年,然依照系爭規定與上開 24 條第 2 項規定,A廠商於得標後如果未聘用原住民作為員 工,卻必須繳納 168 萬元之代金,請問系爭條文與上開 24 條第 2 項規定於此一個案中適用是否合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要求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未達標準者須繳納代金。具體爭點為系爭規定之合憲性及個案適用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涉及之基本權利

依據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系爭規定涉及:

  1. 人民之工作權
  2. 人民之財產權
  3. 平等權

二、系爭規定之合憲性分析

  1. 目的正當性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 系爭規定應具有正當性
  1. 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僅針對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得標廠商
  • 設定1%之最低僱用比例
  • 應符合比例原則

三、個案適用之合憲性分析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代金計算方式為「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本案中:

  1. 個案情形
  • A廠商得標金額為150萬元
  • 應繳代金168萬元
  • 代金金額超過得標金額
  1. 合憲性疑慮
  • 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 對財產權之限制可能已逾必要程度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透過行政解釋或個案裁量調整代金金額
  • 考量得標金額與履約期間等因素
  1. 長期建議
  • 建議修法調整代金計算方式
  • 增設代金上限規定
  • 納入得標金額比例考量

肆、結論

  1. 系爭規定整體而言應屬合憲,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權益之意旨

  2. 考量個案中代金金額超過得標金額之情形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建議:

  • 透過行政裁量降低代金金額至合理範圍
  • 研議修法調整代金計算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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