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證件考試取得醫師證書之撤銷案

若張三在大學聯考時冒用他人證件去參加考試並考上醫學系,畢業後考取醫師 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以致失去醫師資格,請問其是撤銷醫師證書還是廢 止醫師證書?其所依法源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張三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參加大學聯考並考取醫學系,畢業後取得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查證屬實,涉及醫師資格取得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醫師資格取得之合法性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應受處罰。本案以此類推,張三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師資格,應屬以不實方式取得資格之情形。

二、行政處分效力之判斷

  1. 原始違法性:
  • 張三以詐欺方式(冒用他人證件)參加考試
  • 此違法情形存在於行政處分作成時
  • 醫師證書之取得具有原始上的違法性
  1. 法律效果:
  • 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而非廢止
  • 撤銷後使該違法行政處分自始失其效力
  • 張三自始即不具備醫師資格

三、刑事責任

依優生保健法第13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由此可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執業之嚴重性。

參、處理建議

  1. 主管機關應撤銷其醫師證書
  2. 相關醫療業務應立即停止
  3.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可能涉及之刑事不法行為
  4. 應清查其執業期間之醫療行為,以確保病患權益

肆、結論

考量張三係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師資格,其違法情形存在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建議應撤銷其醫師證書,而非廢止。主管機關應依法進行後續行政程序,並同時注意保障病患權益及維護醫療制度之公信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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