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查帳權受阻訴訟案

與人合夥開有限公司,名義上的股份是一人一半,現因理念不同,所以我轉為投資股東,要求查帳時,公司負責人要求不可拍攝和影印,我無法取證,我可以直接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代為查帳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有限公司持股50%之股東,因與合夥人理念不同轉為投資股東。在行使股東查帳權時,公司負責人禁止拍攝和影印,致無法取得相關證據,當事人欲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貳、法律分析

一、股東查帳權之法律依據

依公司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有限責任股東應有權「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二、公司不當限制之法律效果

  1. 依公司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對於股東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股東可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於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公司,要求行使查帳權
  • 詳細記錄每次被拒絕查帳的時間、經過
  • 依公司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進行檢查
  1. 司法救濟途徑:
  • 可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 必要時得請求假處分保全證據
  • 對於公司不當限制行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肆、結論

考量本案公司負責人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第118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改正不當限制
  2. 若公司仍拒絕配合,應向法院聲請許可進行檢查
  3. 必要時聲請選派檢查人,以維護股東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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