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磁磚空心瑕疵責任爭議

中古屋賣房: 看屋時有告知磁磚空心問題,交屋後買家主張合約雖有寫除漏水問題 需賣方負責,但因為也沒有特別規定其他是不是賣房不負責,所以希望賣方能負責磁磚問題。 想問,買方合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中古屋買賣糾紛,爭點如下:

  1. 賣方於看屋時已明確告知磁磚空心問題
  2. 買賣契約中明定漏水問題由賣方負責
  3. 買方主張因契約未明確排除其他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處理磁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瑕疵擔保責任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二、買受人明知瑕疵之效果

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本案中,賣方已於看屋時明確告知磁磚空心問題,買方在知悉此瑕疵的情況下仍決定購買,應可認定賣方無須就該瑕疵負擔保責任。

三、契約特約之效力

依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本案中,賣方已明確告知瑕疵,且契約明定漏水問題由賣方負責,此特約應為有效。

參、處理建議

  1. 向買方說明法律規定:
  • 說明民法第355條第1項關於買受人明知瑕疵之規定
  • 解釋契約中已明確約定漏水問題之處理方式
  1.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
  • 看屋時告知磁磚空心問題之相關證據
  • 買賣契約書正本
  • 相關溝通紀錄
  1. 未來交易建議:
  • 建議將所有已知瑕疵事項明確記載於契約中
  • 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肆、結論

關於買方要求賣方處理磁磚問題一事,考量:

  1. 賣方已於看屋時明確告知磁磚空心問題
  2. 買方明知瑕疵仍為購買
  3. 契約已明確約定漏水問題之處理方式

建議賣方可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主張無須就磁磚空心問題負擔保責任。買方之要求應屬無理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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