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持分買賣之房地合一稅問題

你好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爸爸30年前買的,4年前爸爸過世由我們家4人共同共有繼承。媽媽跟哥哥會放棄繼承把持分給我,姐姐因為她家庭需要用錢所以要用買賣的方式賣給我。 想請問如果我買姊姊的持分,那將來我賣房子會因為這1/4而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嗎? 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的規定是從我們4年前繼承日起算還是我買下持分日起算呢?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母親、哥哥、姊姊四人於4年前因父親死亡共同繼承房屋
  2. 母親與哥哥擬放棄繼承並將持分歸屬當事人
  3. 姊姊擬以買賣方式將其1/4持分出售予當事人
  4. 當事人詢問未來出售房屋時房地合一稅之課徵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取得部分

  1.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繼承開始於父親死亡時。

  2.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已合法取得遺產。

二、持分移轉部分

  1.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姊姊持分之買賣應屬新取得,其持有期間應自買賣登記完成日起重新計算。

三、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

  1. 繼承取得部分(含母親、哥哥放棄繼承之持分)應可追溯自父親原始取得時起算持有期間。

  2. 向姊姊購買之1/4持分部分:

    • 持有期間應自買賣登記日起算
    • 若持有滿6年,應可適用10%優惠稅率及400萬元免稅額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繼承放棄:

    • 母親與哥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繼承權拋棄
    • 應保存相關文件以供日後核課稅捐參考
  2. 關於持分買賣:

    • 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建議與姊姊簽訂書面買賣契約
    • 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不同取得方式之持分,建議:
    • 詳實記錄各持分取得之方式與時間
    • 保存所有相關交易文件
    • 未來出售時分別計算不同持分之持有期間
    • 建議諮詢會計師進行稅務規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時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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