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是急診醫師,因業務繁忙壓力過大,一日因機緣而接觸院內醫療用嗎啡而盗用數次使用,後被舉發判刑坐牢 2 年,請問其會被撤銷醫師證書還是廢止醫師證書?所依法源為何?
李四身為急診醫師,因業務壓力大而盜用院內醫療用嗎啡數次自行施用,後遭舉發並判處有期徒刑2年。本案涉及醫師證書處分之法律效果。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四施用醫療用嗎啡(第一級毒品),應已構成該條之犯罪。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李四盜用院內嗎啡,應涉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李四身為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盜用管制藥品,應構成:
本案應適用「廢止」而非「撤銷」醫師證書: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建議李四如知悉其他共犯,可考慮供出以爭取減免其刑。
建議李四:
考量李四利用業務機會犯罪並違背醫學倫理,且已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依法廢止其醫師證書。惟若其有積極戒癮之意願且情節尚非重大,建議相關單位可考慮採取較為緩和之處分方式,如先予停業處分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待其康復後再評估是否恢復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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