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證件考醫科致醫師證書撤銷案

張先生在學測時時冒用他人證件去參加考試並考上醫學系,畢業後考取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失去了醫師資格,請問是撤銷醫師證書還是廢止醫師證書?其所依法源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張先生透過冒用他人證件參加學測並考取醫學系資格,完成醫學系學業後取得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檢舉查證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醫學系入學資格,涉及醫師資格取得之合法性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醫師資格取得要件

依醫師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醫師考試者須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行政處分效力分析

本案應採取「撤銷」處分,理由如下:

  1. 違法原因之時點: 張先生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學系入學資格,此瑕疵存在於醫師證書核發時,屬於原始違法。

  2. 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受益人有「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情形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3. 撤銷權限: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其醫師證書。

  2. 撤銷時應注意:

  •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考量醫療服務之延續性
  • 訂定合理過渡期間

肆、結論

考量張先生係以詐欺方式取得醫師資格,其信賴利益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不值得保護,建議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其醫師證書。惟於執行撤銷處分時,應兼顧公益維護及醫療服務之持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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