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詢問假設行為人在台中實施詐騙,騙取住在花蓮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要以民事提起侵權行為訴訟,是花蓮的法院有管轄權還是台中的法院有管轄權呀? 另外是在花蓮付款的 謝謝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案應由台中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案中:
被害人可選擇向下列法院提起訴訟:
實務考量建議:
關於本案管轄權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15條規定,台中地方法院與花蓮地方法院均應有管轄權。考量訴訟經濟及便利性,建議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惟實際訴訟策略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執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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