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夫妻同時死亡且無子女情形下,雙方父母對於遺產繼承之分配方式。主要爭點在於遺產應如何分配予雙方父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本案因夫妻同時死亡且無子女,應由雙方父母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
由於夫妻同時死亡,雙方均無生存配偶,故無民法第1144條所定配偶相互繼承之適用。
夫妻之遺產應分別處理:
各自父母之間的繼承比例:
關於夫妻同時死亡且無子女之遺產繼承,應依各自財產分別由其父母繼承,而非合併計算。建議雙方父母應先確認各自子女之遺產範圍,再依法進行繼承程序。若有共同財產或權屬不明之財產,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釐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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