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無血緣關係且未經法定收養程序的子女,對於戶籍登記父母之遺產繼承權問題。
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此為合法收養關係之法律效果。
考量本案子女與戶籍登記父母間無血緣關係,且未經合法收養程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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