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證件考醫科致醫師證書撤銷案

張三在大學聯考時冒用他人證件去參加考試並考上醫學系,畢業後考取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以致失去醫師資格,請問其是撤銷醫師證書還是廢止醫師證書?其所依法源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張三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參加大學聯考並考取醫學系,畢業後取得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揭發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醫學院學歷,進而影響其醫師資格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醫師資格取得之合法性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應受處罰。類推適用此原則,張三以不實方式取得醫師資格,應屬違法。

二、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分析

  1. 醫師證書核發屬行政處分
  2. 張三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學院學歷,此瑕疵存在於醫師證書核發時
  3. 依優生保健法第13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三、法律效果

  1. 本案應屬撤銷而非廢止之情形,因為:
  • 瑕疵存在於行政處分作成時
  • 醫師證書之取得係建立在不實資格基礎上
  1. 撤銷效力應溯及既往,視為自始無效

參、處理建議

  1. 主管機關應以撤銷方式處理張三的醫師證書
  2. 建議相關單位:
  • 加強考試身分查核機制
  • 建立更完善的醫師資格審查制度
  • 考慮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可能涉及之刑事不法

肆、結論

考量張三係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學院學歷並進而取得醫師資格,其資格取得過程存在原始之重大瑕疵,建議應以撤銷方式處理其醫師證書,並使撤銷效力溯及既往。同時,為維護醫療專業制度之完整性,建議相關單位應強化資格審查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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