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在大學聯考時冒用他人證件去參加考試並考上醫學系,畢業後考取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以致失去醫師資格,請問其是撤銷醫師證書還是廢止醫師證書?其所依法源為何?
本案當事人張三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參加大學聯考並考取醫學系,畢業後取得醫師證書並執業。後經他人檢舉揭發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醫學院學歷,進而影響其醫師資格之合法性。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應受處罰。類推適用此原則,張三以不實方式取得醫師資格,應屬違法。
考量張三係以冒用他人證件方式取得醫學院學歷並進而取得醫師資格,其資格取得過程存在原始之重大瑕疵,建議應以撤銷方式處理其醫師證書,並使撤銷效力溯及既往。同時,為維護醫療專業制度之完整性,建議相關單位應強化資格審查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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