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在某縣有土地3筆,甲地88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每 平方公尺 18,000元;乙地80 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每平方 公尺 22, 000 元; 丙地888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每平方公 尺8,800元,假設該縣累進起點地價為170 萬元 請問王 君每年應納地價稅多 少 ?
王君在某縣擁有三筆土地:
依土地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地價稅應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建議確認土地使用情形,若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申請按千分之二計徵。
若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特定用途,可申請按千分之十計徵。
建議檢視是否有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可適用較低稅率。
依據現有資料,王君應納地價稅總額應為168,460元(17,000 + 127,500 + 23,960)。建議進一步確認各筆土地使用情形,以評估是否有機會適用優惠稅率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課稅情形仍應依稅務機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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