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全國電子購買電視,目前商品仍在保固期限內,但賣方未履行保固維修義務。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全國電子應對所售電視負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第2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全國電子應履行保固期內的維修服務承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
關於全國電子未履行保固維修義務事項,建議先依消保法第43條循申訴管道處理,若仍未獲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建議保留相關往來證據,以利後續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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