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問題 我們與接替者的第一次看房表示需要負擔7-8月房租,這中間沒疑慮沒有疑問,持續到4/17簽完合約才說要北上不能付7-8月房租,但由於我們信任他們並沒有白紙黑字,只有口頭訴說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雖然該條適用於公共建設,但其所揭示之契約履行原則,應可類推適用於一般民事契約。本案中,接替者於看房時已明確表示願意負擔7-8月房租,應屬契約成立之合意內容。
接替者於簽約後始表示無法負擔7-8月房租,此種行為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雖然該條規範對象不同,但其所揭示之誠信原則應可類推適用。
立即性措施
協商方案
法律途徑
考量本案涉及口頭約定之履行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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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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