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去年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目前建商通知辦理貸款程序,但經銀行初步審核後無法取得貸款,當事人欲了解與建商談判之權益及可行方案。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建商應屬銷售預售屋者,與當事人間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應具有法律效力。
建商應依同辦法第21條規定提供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當事人可依此檢視契約內容中關於付款方式及違約條款之約定。
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若雙方達成解約共識,建商應於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依同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時可採全部或部分解約方式處理,表示雙方可就契約內容進行部分變更協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履行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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