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童傷害事件求償問題

我的兒子在幼兒園被一個小男孩欺負,第一次是咬我兒子的手,第二次是捶打我兒子的腹部,我應該如何對該生求償精神損害及讓他得到應有的懲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幼兒園學童間發生暴力事件,被害人遭同學兩次傷害:

  1. 第一次被咬傷手部
  2. 第二次被捶打腹部 被害人家長欲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及要求加害人受懲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本案加害學童為幼兒園學生,應屬無行為能力人。
  2.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案加害學童的咬傷及捶打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因加害人為幼兒園學童,未滿14歲,依法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適用刑事處罰。

三、行政責任

  1. 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應負有管理及防範學童間暴力事件之責任。
  2. 幼兒園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與幼兒園溝通:

    • 要求加強人員管理
    • 改善監護措施
    • 協助雙方和解
  2. 與加害學童家長協商賠償:

    • 提出具體損害金額
    • 要求道歉及承諾改善
    • 必要時可尋求調解
  3.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醫療費用賠償
    • 請求精神慰撫金
    • 要求加害人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肆、結論

  1. 考量加害學童為無行為能力人,建議以和解方式處理為宜,避免訴訟程序。
  2. 關於損害賠償,建議向加害學童之法定代理人請求。
  3. 建議幼兒園採取預防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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