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之父親過去長年未盡父職責任,現因中風需要安養照護費用,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以拒絕支付安養費用。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子女與父親屬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應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免除其義務。但父親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僅能減輕其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父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因此扶養費用金額應考量:
考量父親過去長年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建議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然因父親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之可能性較低,建議先行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情況評估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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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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