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車禍休養後想復工,公司能要求提供健康證明嗎?

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個人因素發生重大車禍,休養三個月後要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擔心他無法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到醫院開立相關證明,證明他可以繼續工作?公司是否可以對進行復工評估,來確認對方真的可以勝任這個工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員工因個人因素發生車禍受傷,休養三個月後欲返回工作崗位,公司對其工作能力有所疑慮,擬要求其提供醫療證明及進行復工評估之案。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要求提供證明之合法性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有權要求員工提供相關醫療證明。

二、雇主管理權限之界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雇主在行使管理權時,應避免有強制或不當之情事。

三、工作規則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應包含「考勤、請假」及「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雇主應可依工作規則進行復工評估。

參、處理建議

  1. 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時:

    • 應明確告知所需證明之內容及目的
    • 給予員工合理時間準備
    • 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2. 進行復工評估時:

    • 評估標準應具客觀性
    • 應與原工作職務相關
    • 保存完整評估紀錄
  3. 如評估結果不適任原職:

    • 優先考慮工作調整方案
    • 若確需資遣,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肆、結論

  1. 關於要求提供醫療證明,建議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惟應注意方式之合理性。

  2. 考量復工評估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之疑慮,建議採取合理且必要之評估方式。

  3. 若評估結果需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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