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個人因素發生重大車禍,休養三個月後要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擔心他無法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到醫院開立相關證明,證明他可以繼續工作?公司是否可以對進行復工評估,來確認對方真的可以勝任這個工作?
本案為員工因個人因素發生車禍受傷,休養三個月後欲返回工作崗位,公司對其工作能力有所疑慮,擬要求其提供醫療證明及進行復工評估之案。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有權要求員工提供相關醫療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雇主在行使管理權時,應避免有強制或不當之情事。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其中應包含「考勤、請假」及「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等事項。雇主應可依工作規則進行復工評估。
要求提供醫療證明時:
進行復工評估時:
如評估結果不適任原職:
關於要求提供醫療證明,建議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惟應注意方式之合理性。
考量復工評估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之疑慮,建議採取合理且必要之評估方式。
若評估結果需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以保障勞工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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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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